近日,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知识产权“三审合一”跨区域刑事案件。
该案的故事起源于家喻户晓的“贵州茅台”酒,其为驰名商标,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。但是有人却把主意打在了这远近驰名的商标上。
明知是“假茅台”,被告人张某、朱某、孙某仍大量进货并销售获利数十万元,上虞法院一审认定该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。
庭审聚焦
法检“两长”同庭履职
4月15日下午,上虞法院院长钱长龙担任审判长,通过远程视频方式,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、朱某、孙某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,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斌出庭支持公诉。
酒店员工利用客人的信任卖假冒茅台
朱某系某酒店工作人员,因工作而接触了不少喜欢喝茅台酒的客人。为了牟利,他动起歪心思,利用客人对酒店的信任,打着能拿到茅台公司“内部流通”的计划外酒品的幌子,偷偷卖起了假冒茅台酒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:2013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,朱某以每箱2100元至3300元的价格,从他人处购得假冒茅台酒,并以每箱3000元至108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吴某等人,累计销售假冒茅台酒87箱,销售金额达42.59万元,非法获利11.42万元。
因熟人介绍被坑,儿子的喜宴上摆了假茅台酒
曾先生为给儿子办喜宴,从孙某处买了20箱所谓的“内部茅台酒”,酒席上客人们却尝出了不同的味道。
“因为是熟人介绍,又说是知名酒店员工的特殊渠道进的茅台酒,价格更是吸引人,我才信以为真,没想到竟是如此骗局。”被害人曾先生表示后悔不已。
张某、孙某曾经是某酒店同事,早已退休或离职。2017年8月以来,二人不约而同地瞄准茅台酒高端市场,张某以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,从所谓的“茅台公司内部”进货,定向销售给孙某。孙某“一厢情愿”地相信是“正宗茅台酒厂生产”,专业“帮朋友拿货”,声称是酒店多出来的“特供茅台酒”,为了让人信服,还故意在某酒店附近交货,甚至在曾先生等找上门要求退货后仍不收手。
二人聊天记录
法院经审理查明: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,张某以每箱30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假冒茅台酒,以每箱3900元和4200元的价格销售给孙某,累计销售假茅台酒370箱,销售金额达156万余元,非法获利37.14万元;孙某将其中部分假冒茅台酒再以4680元到528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曾先生等多人,累计销售假茅台酒128箱,销售金额达67万余元,非法获利10.6万元。
归案后,三人缴纳赃款,认罪认罚。
可是,真的晚了!
法院经审理认为:被告人张某、被告人孙某、被告人朱某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,数额巨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一十四条等规定,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;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;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。同时,对三人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假冒茅台酒、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。
来源:绍兴中院、上虞法院